警示教育学习体会(五)
发表时间:2016/3/3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韩才斌
这两天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了我们集团内部的一些相关案例,产生了一些个人体会,现向组织汇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针对从政道德伦理提出的高标准要求,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并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自律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明确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案例中的一些党员和干部行为发生了偏差,主要原因集中体现在个人价值观扭曲,廉洁教育当耳边风,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与思想认识存在严重偏差,第二个是由于监督制约不到位,管理漏洞与问责机制不到位而给他们行为偏差的产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归根结底是主观思想上重视不够,学习不透彻,盲目自大造成的。
因此,结合学习内容和案例,我个人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知行合一,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要有“怕”的意识,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出于情面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服从大局,维护党内稳定。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在工作中把党员的优良作风、良好形象带进企业,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